火葬在我國,先行於少數民族中。《墨子.節葬》載:「秦之 西有儀渠之國,其親戚死,聚薪柴以焚之。」《馬可波羅游記》中亦有對京、冀、晉、江、浙、巴蜀等地區「人死焚其屍」風俗的記載。這與漢代以後,佛法東移,印度僧侶盛行火葬習俗也隨之傳來有關。唐、宋民間已有不少人奉行,尤其是中原地區,在宋代時火葬習俗幾成民風,以致宋太祖建隆三年(九六二年)曾下詔嚴禁 (見《東京事略.太祖紀》)。
當然,火葬的禁與行,在當時是有爭論的,《宋史.禮志》》載:有人上書建議禁止火葬;提倡收屍葬於荒閒之地;但是在紹興二十 八年,有的開明官吏提出反駁,認為「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勢難遽革」,主張貧民及客旅「若有死亡,姑從其便。」當時的佛教僧侶,更是多取火葬處理 後事。然而,深受正統儒家說教影響的漢民族,從來視火葬為異端。漢代以前,朝野官民之間均將焚屍作為最大恥辱和最嚴厲的刑罪之一。
王莽亦將焚燒屍體作為刑 律,並作出焚燒陳良等人之舉。事實上,不僅僅是佛教地區才盛行火葬,也不光是佛法東移的緣故,它的出現和盛行與漢民族內部的生活方式、生活條件、宗教信仰,以及倫理價值的整體變動密切相關。
盡管中國歷代政府對火葬仍然視之為喪倫滅理的行為而加以嚴禁,但在民間,由於經濟、方便、衛生等原因,儒家所謂的「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的古訓,就變得不那麼具有約束力了,更何況較少受到儒學影響的許多少數民族,如拉祜族、藏族、土族、納西族、裕固族、鄂倫春族、羌族等,均有相沿至今的火化習俗。
真心。真意。安心託付
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台中市推薦禮儀公司
電話 04-22355359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