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自然葬介紹
一、什麼是「環保自然葬」?
所謂的環保自然葬,指的是當人死亡後,以火化的方式將遺骸燒成骨灰,之後不做永久的設施、不放進納骨塔,亦不立碑、不造墳。也可說是:「讓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避免環境的破壞,節省土地的資源,提昇殯葬文化及人的精神內涵。」。
91年公布的《殯葬管理條例》即針對環保多元葬法予以倡導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公墓外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相關規定,101年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就環保自然葬之規範如下:
(一) 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1款規定:「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二) 第18條第4項、第5項規定:「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三) 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第1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註】:環保葬的儀式、流程:
現行環保葬,在人往生之後到安葬之前,所有的殮殯奠等喪葬儀式其實和一般葬法都是相同的。但是會選擇還保自然葬的人,多是具有自主意識的人,於生前已為自己規劃喪葬禮儀,或是舉辦生前告別式,其方式是很多元的。
環保葬法可分樹葬、灑葬、海葬、花葬等,說明如下:
(一) 樹葬與花葬:
樹葬與花葬是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於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實施樹葬之骨灰須經研磨裝入容器,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自然腐化,且不含毒素成份。目前多使用玉米澱粉製作、可分解的骨灰罐。
(二) 海葬(海上骨灰拋灑):
海葬是將研磨處理過之骨灰(或裝入無毒性易分解材質之容器)拋灑於政府劃定之一定海域。火化後的骨灰,需經過再處理,使其成為小顆粒或細粉,目前的作法是用雙層環保袋包裹盛裝,並加入五彩石增添重量,當船行駛至外海,由家屬為亡者做最後祝福祈語後,將環保袋伴隨鮮花拋向海中,於眾人默禱下,目送骨灰沉入海中。
骨灰撒海,衝破了傳統的「入土為安」觀念。「人從自然中來,又回到自然中去」,海葬是繼墓葬以後的重大改革,是人類思想的一大躍昇。臺灣地區四面環海,海葬若能慢慢蔚為風氣,將是未來臺灣殯葬文化另一特色。
(三) 灑葬(公墓內骨灰拋灑)、植存(公墓外骨灰拋灑或埋藏):
在政府劃定的特定綠化地點、花園或森林,以拋灑或埋藏骨灰之方式進行,不立墓碑不設墳,不記亡者姓名,以供永續循環使用,並彰顯人於往生後一律平等之觀念。
三、國人葬俗觀念的轉變及「環保自然葬」目前推動成果
目前全國〔公墓內〕可實施骨灰樹、灑葬之地點計有28處,〔公墓外〕植存共有新北市法鼓山「金山環保生命園區」及新北市「三芝櫻花生命園區」2處,自92年迄今已有超過2萬名民眾響應。另目前全國可辦理海葬之縣市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自90年迄今亦已服務上千名民眾,顯示經本部推廣多年,環保自然葬在都會區已逐漸受民眾認同。民眾若希望進一步瞭解環保自然葬法或詢問相關事宜,請逕洽各縣市殯葬主管機關查詢所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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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海葬、樹葬等環保葬禮,華梵禮儀更承辦了多場針對家屬需求的客製化告別奠禮,深獲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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